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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责令停业整顿!

作者:成都高新区应急咨询服务协会点击:25 发布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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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某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某给排水设备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范畴。然而,该公司却采用了重力沉降室的方式来进行除尘作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此种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方式应当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条款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迅速采取行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该公司立即暂时停产停业,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责任,需依据安全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管控措施。

同时,它们还需构建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技术与管理手段,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与消除。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展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信息公示栏等渠道向员工公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其排查治理情况必须迅速上报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若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将面临立即或限期消除隐患的指令,并可能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粉尘防爆企业,指的是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风险的工贸企业,涵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多个行业。

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可燃性粉尘,一旦在特定条件下遭遇点火源,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为此,《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对除尘系统及除尘器等关键设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该规程8.4.2条款明确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作业。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采用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则应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在本案中,该公司作为涉粉尘防爆企业,却采用了重力沉降室进行除尘作业,此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然而,该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及时消除这一重大事故隐患。因此,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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