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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安全责任,怎可“一租了之”!

作者:成都高新区应急咨询服务协会点击:31 发布时间:2025-04-30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市场管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该公司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对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出明确约定;所签订的23份安全责任协议书,不仅缺乏签订日期,对于双方安全责任的划分也未进行清晰界定。

此外,该公司与租户之间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上述种种行为,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基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现场即刻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行政执法部门随后对该公司立案处理,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孟某某罚款1000元。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被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需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问题,须及时督促整改。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若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市场管理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亦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将场地出租后便不闻不问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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